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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融资杠杆率是如何设定的?境外融资杠杆率的设定是出于什么考虑?
境外融资杠杆率按融资主体类型设定。其中:
第一是区内法人企业,设定为资本的2倍。
第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分以下四类:一是建立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的区内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设定为其资本的3倍;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上海市级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设定为其境内法人机构资本的8%;三是未建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但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区内法人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其资本的2倍设定;四是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在区内的直属分公司按境内法人资本的5%设定。
第三是建立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的区内新设法人银行机构(如华瑞银行),设定为其一级资本的5倍。
第四是银行上海市级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如上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设定为其境内法人机构一级资本的5%。
境外融资杠杆率设定的考虑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实施细则》纳入了外币、短期以及表外三个因素,形成了全口径的境外融资概念。二是为试验区提供自由贸易账户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分账核算单元设在上海市级机构,可用一定的方法计算得出与其境内法人机构资本挂钩的比例,用于支持分账核算业务的境外融资。
银行上海市级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的境外融资杠杆率为其境内法人机构一级资本的5%,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上海市级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的境外融资杠杆率为其境内法人机构实缴资本的8%。主要考虑是融资服务应跟得上区内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需要并兼顾试验区企业走出去的需要,同时也考虑构建一个资本约束的风险控制机制。三是调整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杠杆率中的资本口径。资本采用“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而非“所有者权益”,是因为所有者权益中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存在较大的波动性,采用“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可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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