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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由贸易区内实施银行担保账户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提升试验区税款担保业务信息化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海海关在试验区内分步推进海关银行担保管理数据与银行管理数据对接,实施“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银行担保账户”是指企业向试验区内的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相关税款担保业务时,在银行开立担保账户,并提供银行保函担保,海关依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对银行开户担保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的作业模式。
二、试验区内使用银行保函担保的以下海关业务,统一纳入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包括:分送集报、保税展示、出区检测、出区维修、外发加工、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业务。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参与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
(一)与上海海关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的;
(二)与上海海关实现银行保函数据联网的;
(三)未滞压或者拖欠海关税款,能够主动配合海关实施税收保全或者税收强制措施的。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适用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
(一)已在海关注册登记;
(二)符合主管海关要求,具备在主管海关办理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没有拖欠海关税款、滞纳金的;
(四)近3年内没有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近3年”是指企业向海关申请适用银行担保账户作业模式之日起倒推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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