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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法检商品(重量)鉴定工作中采信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改革要求,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 自贸区)内进口法检商品检验鉴定监管制度创新,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力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中国上海自贸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10月1日正式实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在自贸区内对部分进口法检商品实施采信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的业务试点,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2014年7月10日起,已在自贸区对部分进口法检商品实施了采信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工作模式的试运行。为进一步做好相关采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海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检验处)负责组织对自贸区范围内入境口岸进口法检商品检验鉴定结果的采信工作和组织对予以采信其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被采信机构)监督管理。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根据风险监测和预警情况,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范围内,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进口法检商品检验鉴定的采信范围及要求,被采信机构根据采信要求对采信范围内的进口法检商品实施检验鉴定。相关试点范围及要求见附件1。
上海检验检疫局在自贸区内设置的分支局、办事处(以下简称“自贸区机构”)负责试点范围内商品检验鉴定项目检验鉴定结果的采信工作及相关商品其他检验项目的检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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