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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降低进口不合格工业产品对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风险,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14年9月4日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工业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进口不合格工业产品的后续处置要求。为确保相关工作的有效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工业产品经检验发现不合格情况且可实施技术处理的,进口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应以书面方式向检验检疫部门提出书面技术处理申请,并按检验监管部门要求填写《进口工业产品不合格处置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二、收货人提交《承诺书》并提出技术处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技术处理方案。若处理方案未获检验检疫部门同意,收货人可重新提交。若技术处理方案未通过检验检疫部门审核或经技术处理但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商品,收货人不得销售使用。
三、进口工业产品经检验发现不合格且属于以下情况的:
1.列入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
2.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置的进口工业产品。
收货人应当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理,并提交《承诺书》。销毁或退运处置原则上应在3个自然月内完成,如果收货人有特殊原因而需延长或无法确定销毁/退运处置时限的,收货人应经检验检疫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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