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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管理试行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7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建设,促进监管信息共享,规范共享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用语定义)
  本试行办法所称监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各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涉及自贸试验区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本试行办法所称共享,是指各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信息和使用信息的行为。
  本试行办法所称信息共享单位,是指共享信息的各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中向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为信息提供单位,从共享平台获取信息和使用信息的为信息使用单位。2014年自贸区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各信息共享单位通过共享平台共享信息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共享平台的管理主体,负责信息共享的统筹、协调、管理。
  第五条(基本原则)
  信息共享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效归集。各信息提供单位根据与管委会商定的信息提供范围和提供方式,稳定、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
  (二)合理使用。各信息使用单位根据自身职能以及与管委会商定的信息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合理使用共享平台的信息。
  (三)安全保障。各信息共享单位按照商定的责任范围,保障在传输、存储、使用等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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