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4〕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相关单位:
  《信托登记试行办法》已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3日
信托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登记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立完善信托登记平台、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结合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推动信托行业创新试点,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信托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条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贸试验区支持各类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发挥信托登记和信托受益权流转平台功能,推动信托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条 信托机构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登记,以及相关主体查询信托受益权信息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托受益权,是指信托受益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托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成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托受益权登记,是指信托登记机构依登记申请人申请,对信托受益权相关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载并向社会提供查询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登记的信托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