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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引入社会中介机构辅助开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监管和企业稽查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2014年 第38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贸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就试验区内引入社会中介机构辅助开展海关保税监管和企业稽查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辅助开展试验区保税监管和企业稽查,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接受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海关委托,在企业开展自律管理和认证申请,以及海关实施保税监管和企业稽查等过程中,通过审计、评估、鉴定、认证等活动,提供相关辅助依据的工作。
二、引入中介机构辅助开展试验区保税监管和企业稽查,分为企业委托及海关委托两种模式。
(一)企业委托模式,是指企业基于以下情形,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辅助工作的模式:
1.根据AEO认证标准,主动开展内部控制、财务状况、进出口守法和贸易安全等合规性审查的;
2.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开展自律管理,主动披露相关信息的;
3.对海关保税监管或企业稽查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
4.可以采取企业委托的其他情形。
采用企业委托模式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定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
(二)海关委托模式,是指海关在实施保税监管或企业稽查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出口报关流程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辅助工作的模式。采用海关委托模式的,海关设立辅助开展保税监管和企业稽查工作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并采取招标、综合排名、随机抽取等方式从备选库中选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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