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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沪府发〔2014〕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7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及时、公正审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行政复议案件,规范自贸试验区内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实施,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市行政机关在自贸试验区内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境外投资者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机关)
  对自贸试验区行政复议案件,除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由市政府和浦东新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
  对于自贸试验区行政复议案件,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复议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
  第四条(领导及指导职责)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自贸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领导,并加强对案件集中受理和审理的协调与监督。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担相关推进实施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市和浦东新区编制、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需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市政府统一行使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一)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二)浦东新区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驻自贸试验区的机构、由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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