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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
沪府发〔2014〕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7日
中国上海自贸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探索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制度,完善法制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
  本规则所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管委会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管委会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所称法律审查,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或者国家促进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政策,对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请市人民政府对有关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的,适用本规则。
  境外投资者提请市人民政府对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审查机关)
  市人民政府是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的审查机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法律审查事项。
  第五条(申请)
  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申请人认为文件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存在与自贸试验区试点要求不相适应情形的,可以向审查机构提出书面的法律审查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材料、住所、联系方式;
  (二)要求审查的文件名称、文号;
  (三)申请审查的具体内容、理由。
  申请人向审查机构提交外文申请书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条(受理)
  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
  申请书内容不齐全或者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审查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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