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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不锈”或“本公司”)2014年7月10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太钢(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设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公司决定与太钢(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公司以自有生产设备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向太钢租赁申请金额为不高于等额15000万美元的人民币、期限35个月零20天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
截至目前,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64.24%的股权,对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太钢租赁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6位关联董事李晓波、杨海贵、高祥明、张志方、柴志勇、韩珍堂回避表决,5位非关联董事李成、张文魁、戴德明、翁宇庆、林义相均出席会议并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太钢融资租赁公司独立董事针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同意上述交易的独立意见书。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8%,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及其子公司进行的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金额累计达约15.35亿元(含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7%,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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