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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劳务(设计费)税务分局非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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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3 10: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自贸区劳务(设计费)税务分局非贸案例

【含义】委托受托方进行建筑、工程、系统、软件等项目设计而支付的费用
【典型案例】2014年1月,境内A公司委托境外B公司为其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并向B公司支付该项目设计费10万美元。B公司除前期派人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A公司,且该设计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境内A公司所有。
【税务处理】该合同设计成果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可将受托方的收入认定为劳务所得,A公司代扣代缴6%增值税。
1.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外方B承担:

代扣代缴增值税=支付设计费10万欧元×申报当日汇率÷1.06×0.06
代扣代缴附加税=代扣代缴增值税×0.07(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6)
2. 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内方A承担:
设X为含税金额,附加税率为7%,
X-[X*6%*(1+0.07)]/(1+6%)=10万美元
则X为10.64万美元。
增值税=10.64万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06×0.06
附加税=增值税×附加税税率(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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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3 10: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点提示】
1、合同中若约定设计成果的所有权归受托方或双方共有的,可将受托方的收入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2009年1月1日之后,2012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劳务发生在境外,而劳务接收方在境内的,应按规定税率缴纳营业税。
3、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4、如劳务发生在境内,且未构成常设机构,境内公司应先按要求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所得税(备案项目——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以外项目),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经备案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5、如劳务发生在境内,且构成常设机构,除按规定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外,还应按25%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且利润率15%-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文)。
6、2010年12月之前,附加税为河道费1%;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河道费1%;2011年1月之后,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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