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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2014版负面清单情况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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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15: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政府新闻办今天(7月1日)举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4版负面清单情况说明会,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出席,介绍并解读了2014版负面清单。
(一)
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通报了2014版负面清单总体情况。
戴海波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的公告》,自贸试验区2014年负面清单如期推出。

自贸试验区2013年负面清单作为我国首份负面清单,引起了国内外高度关注,总体上各方给予了高度肯定。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均改为备案管理,并建立了备案信息多部门共享、备案结果网上公示、备案机构定期核查等配套制度,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由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转变,提高了行政透明度。

二是投资开放度大幅提升。特别是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的服务业6大领域、23项开放措施,进一步提高了自贸试验区对外资的开放程度。三是投资便利化程度显著提高。操作中备案的领域大大超过审批的领域。截至今年6月底,自贸试验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1245家,其中通过备案的方式设立的企业有1136家,达91.2%。负面清单之外的外资企业备案当场即可完成,比原先的平均8天时间大大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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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 15: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上海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要求,按照“进一步提高开放度、增加透明度、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强化负面清单作为准入阶段对外商投资采取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的作用,体现外商投资管理的国际化水平”的总体思路,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相关部委的指导和支持下,对2013年负面清单进行了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上海重点把握了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进一步提高开放度。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商贸物流、会计审计、医疗、一般制造业等开放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在国家相关部委的支持下,形成了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31条措施。
6月28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31条措施涉及服务业领域14条、制造业领域14条,采矿业领域2条,建筑业领域1条。在服务业扩大开放方面,在去年23条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的基础上,又新增14条开放措施,突出了航运贸易等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在制造业和采矿业扩大开放方面,突出了研发;在建筑业扩大开放方面,体现了基础设施建设对外资的开放。这将有利于自贸试验区抓住国际产业重新布局的机遇,发挥好促进我国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和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的“试验田”作用。

二是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对无具体限制条件的管理措施,尽可能明确限制条件或者取消该项限制措施。
三是进一步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是我国自主开放的一次重大探索。经过国际比较研究和深入分析,继续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作为分类标准[1],并将农业、采矿业、金融服务、电信服务、航空服务、基础设施等涉及资源、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以及中药、茶叶、黄酒、手工艺品等我国传统产业领域的管理措施予以保留。同时,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原则,对于内外资均有限制或禁止要求的管理措施,不再列入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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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 15: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时,对负面清单的表述方式也作了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调整了负面清单的发布名称。修订后的负面清单发布名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今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负面清单,并以修订年份为标识。

二是调整了负面清单的结构。按照国际上负面清单突出限制措施的惯例,将行业分类代码调整到管理措施的后面,并将涉及到不同代码的同一行业不同环节的相关措施作了统一表述,以便投资者能够更清晰地理解相关管理措施。比如,投资船舶(含分段)的设计、制造与修理、投资民用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在2013年负面清单中均分为两条表述,2014年负面清单中统一为一条表述。同时,为了方便投资者查询,在管理措施前面还统一加注了序号。

三是修订了负面清单的说明。将国务院批准同意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列为修订依据。同时,依据负面清单将对外资企业设立、变更和外资项目管理方式的说明调整为:“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对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

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修订后,特别管理措施由原先的190条调整为139条,调整率达26.8%。按措施的类型分,限制性措施110条,禁止性措施29条;按产业分,第一产业6条,第二产业66条(其中制造业46条),第三产业67条。
与2013年负面清单相比,2014年负面清单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开放度进一步提高。从开放的角度看,取消了14条管理措施,放宽了19条管理措施,与2013年相比,进一步开放的比率达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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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 16: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消的14条开放措施中,服务业领域7条,包括:取消对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限制、取消对认证机构外方投资者的资质要求、取消投资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的股比限制、取消投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股比限制等;制造业等领域7条,包括:取消对投资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的股比限制、取消对投资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的限制等。

放宽的19条管理措施中,涉及制造业领域9条,基础设施领域1条,房地产领域1条,商贸服务领域4条,航运服务领域2条,专业服务领域1条,社会服务领域1条。例如:原“限制投资原油、化肥、农药、农膜、成品油(含保税油)的批发、配送”放宽为“限制投资农药、农膜、保税油的批发、配送”;原“限制投资船舶代理(中方控股)”放宽为“除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外资比例不超过51%外,限制投资船舶代理(中方控股)”等。
二是透明度进一步增加。2013年负面清单中无具体限制条件的55条管理措施大幅缩减为25条,并明确了部分无具体限制条件管理措施的条件。例如:明确了投资直销的条件,即投资者须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且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明确了投资基础电信业务的条件,即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等。

三是与国际通行规则进一步衔接。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对2013年负面清单中14条对内外资均有限制或禁止要求的管理措施,不再列入负面清单。主要涉及高耗能、高污染的制造业领域等,如:限制投资联苯胺、颜料、涂料生产、限制投资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等。
需要说明的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对外商投资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涉及突破我国外资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去年国家层面已暂时调整实施了3部法律、15部行政法规、3部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2014年负面清单需要在自贸试验区内进一步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部分内容。目前,暂时调整实施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的工作正在按程序加快推进。

改革开放是一个渐进探索和逐步完善的过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建立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下一步,将按照新形势发展要求和自贸试验区建设需要,适时修订负面清单,不断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同时抓紧探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加强对市场主体“宽进”以后的过程监督和后续管理,在实践的基础上做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国家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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