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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2014年 第29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健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5号),现将试验区内海关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信用信息公开范围
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内容
(一)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基础信息;
(二)企业海关信用分类等级信息;
(三)从事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进出口快件业务企业、保税仓库等与海关监管相关的行业企业资质审核情况;
(四)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以及法院的生效判决等书面形式确认的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信息;
(五)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企业失信行为信息;
(六)海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其他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三、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途径
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途径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上海海关定期编制并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2014年版《目录》见附件1)。
(一)主动公开
1. 公开平台
上海海关通过上海海关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和更新属于主动公开信息的区内企业信用信息。
2. 公开时限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基础信息和企业海关信用分类等级信息每月定期集中公布;其他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自该信息形成、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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