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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对会计师处罚措施严厉程度或许仍与“国际主流”有距离。比如,本世纪初针对安然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萨班斯法案),加大对会计师造假处罚力度。其中规定成立PCAOB,其有权调查、处罚和制裁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SEC可以修改或取消其处罚决定)。
PCAOB处罚和制裁的形式包括:临时或永久吊销注册;对于故意、明知故犯、不计后果的行为或者屡犯的过失行为,可对自然人处以7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机构处以15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等。另外,执行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5年,否则将予以罚款或判处入狱20年或予以并罚。而对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入狱25年。

为了比照,笔者粗略收集整理了A股市场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的处罚措施。首先是2011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包括“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其次是《证券法》第223条对违规证券服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
暂停或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三是《刑法》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不同情节,对会计、审计等中介人员规定了“三年以下、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三个档次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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