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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对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4]第37040011号)。
二、注册会计师对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意见
瑞华出具保留意见的主要事项如下:
“1、山东博汇纸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部分货币资金收付及部分已签发票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该等事项表明山东博汇纸业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述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其对后附财务报表的影响。

2、山东博汇纸业公司与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八.43.(3)和八.43.(4)所述的相关公司存在大额资金收付,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其中未披露为关联方的单位与山东博汇纸业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3、如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九.5.(1)所述,针对山东博汇纸业公司应收关联方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的款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款项能否按期收回。
4、2014年4月30日,山东博汇纸业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通字1467号),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截至本审计报告日,立案调查工作尚未结束,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所涉及事项及结论对后附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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