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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还在动态推进当中,且条例草案许多内容涉及国家事权,如果写得过于具体,难以给今后的试验探索留下足够的空间。因此,建议按照“立意高一点、条文少一点”的思路,从“可复制可推广”和“预留制度创新空间”的角度,将条例草案修改得更具指导性、引领性。有些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当坚持把制度创新作为核心,在落实中央关于“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的要求上下足工夫。

为此,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稿注重预留制度创新空间,处理好改革的阶段性与法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对总体方案已经明确、具体举措相对成熟且可复制可推广的事项,如制定负面清单、企业准入单一窗口机制、上海自贸区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等内容,建议在保留基本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根据各方面意见予以修改完善;对一些改革创新还在持续深化的内容,如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等,通过增加概括性、开放性的规定,增强法规的前瞻性,为未来的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此外,针对有的委员以及社会组织提出,自贸试验区开放领域广、改革力度大,需要发挥法治在改革试点中的重要作用,并加强改革创新的制度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以下内容:“本市地方性法规不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其在自贸试验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本市规章不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管委会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就其在自贸试验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体现了法规的引领性和指导性。
在今天的审议中,委员们普遍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较为成熟,较好地体现了自贸区建设的基本需求和法治精神,既为改革的深化提供了保障,又为自贸区的下一轮发展留有余地。委员们同时对法规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张辰委员提出,要明确自贸区管委会的工作职责,更加凸显其协调、服务的主要功能。薛利委员建议,法规的制度设计中,要避免造成政策的碎片化、断层化和“盆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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