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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集中汇总征税业务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的规定,经海关总署批准,就试验区开展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企业应当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
(二)注册在试验区内B类以上企业、注册在试验区外A类以上企业;
(三)3年内没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走私记录,没有欠缴海关税收记录;
(四)遵守海关征税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海关的税收征管工作,按期及时纳税,能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商贸信息。
“3年内”指企业申请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之日起倒推3年。
二、企业要求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应当向上海海关关税处递交《试验区集中汇总征税企业综合评估表》(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表》”),并接受税收资信综合评估。
注册在试验区内企业可以向试验区主管海关递交《评估表》。
三、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评估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完成评估后,上海海关关税处在《评估表》上填写海关意见,加盖单证专用章。
四、符合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在《评估表》上批注的意见,及时提交税款总担保。总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金、银行保函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和较大的资产规模,历史上未滞压或拖欠海关税款,能够主动配合海关实施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
五、汇总征税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录入报关单时,应当选择“汇总征税”模式。
六、海关确认担保额度扣减成功,且无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即可进行报关单的电子放行处理。如果额度扣减不成功,可由支付平台通知相关部门补发报文;或者改为正常缴税模式。
七、汇总征税企业应当在办结海关验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向试验区主管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八、汇总征税企业应当最晚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通过电子口岸或者支付平台完成当月应缴税款支付的确认,并至试验区主管海关办理已先期放行应税货物集中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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