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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及其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经研究,现就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提出如下试点工作方案:
一、上海自贸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指导思想和原则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及其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的部署,参照中国内地对港澳法律服务业开放合作的方法,在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以提升中外律师业相互开放与合作水平,提升中国律师业的服务和竞争能力,建设与上海自贸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应遵循稳妥、渐进、可控的原则,试点措施应与中国国情及律师业发展水平相适应,探索形成科学、有效的开放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机制,为逐步扩大深化中外律师业的开放合作积累经验。
二、上海自贸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措施
(一)允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协作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即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向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派驻中国执业律师担任中国法律顾问,由外国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律师事务所派驻外国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二)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即由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外国和中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关于港澳区律师事务所适用问题。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参与前述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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