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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
第一章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是指上海市各金融机构依据《意见》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开展的自由贸易账户及投融资汇兑相关等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下同)根据金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对上海市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分账核算管理的审慎合格标准
第四条 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建立内部账务核算体系——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FTU-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以下简称分账核算单元),专门用于核算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以及投融资汇兑相关等业务。
第五条 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按“标识分设、分账核算、独立出表、专项报告、自求平衡”的原则,建立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根据境内法人机构授权,建立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财资管理和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财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为自由贸易账户提供自由兑换后本外币头寸的平盘、风险对冲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产质量管理、资金来源管理、期限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 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根据“了解你的业务、了解你的客户以及尽职调查”展业三原则,建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相关业务的展业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各个营业网点的相关岗位,确保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反逃税相关责任和义务落到实处。
第八条 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对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各项业务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确保风险识别机制的落实,切实防范操作性风险。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以上海市级机构为单位,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相关系统,并按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报送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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