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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沪委办发[2010]28号),现将开展第四批上海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简称上海“千人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引进对象
上海“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分创新和创业两大类,创新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创业人才一般应在海外获得学位。引进人才应在本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得到同行专家认可,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境)外著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和国际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四个中心”建设紧缺急需的,具有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专业水平的其他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申报条件
(一)创新人才
1、申报人需符合《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见附件1。
2、申报人需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回国,且回国后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签订意向性合同的,须在签订意向性合同后6个月内到岗,并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方可入选)。
3、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申报人引进后应全职在国内工作不少于3年,每年回国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创新人才短期项目,申报人引进后在国内连续工作至少3年,每年回国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创业人才
申报人需符合《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见附件1。
申报创业人才的,其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的时间距离申报截止日(2014年6月30日)应在1年以上,5年以下。
上述两类申报人才原则上不允许破格。如确需破格的,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交《上海“千人计划”破格人选推荐表》(附件14)。每位破格申报人才需至少两位同行专家(一般应为院士、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具有正教授职称专家或者相关领域知名企业家等)从工作资历、业绩贡献、发展潜力等角度实名推荐,并分别填写破格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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