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办公厅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排查工作通知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督管理,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我部决定近期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排查目的
通过开展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制度,提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排查工作排查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至5月30日。
三、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排查对象
截至2014年3月31日获得试点资格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经过审批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全部排查对象的数量、名称、地址等情况,做到没有遗漏。未正常经营的企业也纳入排查范围。
四、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排查工作安排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方案对本辖区融资租赁企业逐一进行排查,并督促企业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排查情况简表》。排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
(三)商务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
五、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排查内容
(一)重点排查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了解融资租赁企业的股权和债权结构、注册资本金来源、对外融资渠道、业务开展情况、资产与主营业务的匹配度、关联公司等情况。对于存在资金来源存疑、主营业务活动停滞、资产变动与主营业务严重不匹配等情况的融资租赁企业,要列入重点排查范围。
(二)重点排查融资租赁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假借企业名义或由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的融资租赁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同时还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企业的股东,要列为重点排查对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蔓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