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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实施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模式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就试验区内开展工单式核销模式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单式核销模式是指海关以料号级管理为基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中建立料号级底账,并根据归并规则再建立项号级底账,对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行项号级底账通关、信息化系统料号级底账核销的一种监管模式。
二、开展工单式核销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加工贸易;
(二)使用ERP等系统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
(三)使用工单记录生产耗用及产出情况;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具体联网条件及办理手续详见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
(五)对保税料件料号与非保税料件料号分开管理。
三、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工单式核销的,应当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递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工单式核销模式备案表》(见附件),经海关验核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开展。
四、实施工单式核销的区内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以下数据:
(一)在料件进口、成品出口(内销、深加工结转)前向信息化系统申报归并前的料号级料件、成品信息,并申报对应的项号级料件、成品及理论单耗信息。
料号级料件、成品与对应项号级料件、成品的归并关系,参照《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建立。
(二)料号级报关数据(信息化系统根据归并关系自动生成对应的项号级报关数据),料号级报关数据经海关放行确认后,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申报关联的项号级报关单。
(三)料号级工单数据(当日的工单数据应当在次日内报送完毕,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延期报送);
(四)料号级货物出入库数据(当日的出入库数据应当在次日内报送完毕,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延期报送);
(五)料号级货物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边角料等库存数据(按照海关确定的周期进行报送,最长不超过14天);
(六)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按对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料件内销征税的,需申报对应的内销单耗;
(七)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动态数据。
五、区内企业应当自实施工单式核销模式之日起定期向海关进行报核。核销周期由主管海关按实际监管需要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年。
区内企业应当在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审核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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