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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贸区开展境内外维修业务的公告2014年第10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就试验区内开展境内外维修业务(以下简称“维修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维修业务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对来自境内外的部件损坏、部分功能丧失或者出现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并复运出境(区)的经营活动。
二、开展维修业务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试验区管委会”)核准,符合高附加值、高技术、无污染的要求。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具体联网条件及办理手续详见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 5号)。
(三)能够区分来自境内和境外的维修货物;能够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维修耗用保税料件、替换下的维修坏件(以下简称“维修坏件”)和维修耗用保税料件所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实行专门管理。
三、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应当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维修业务账册设立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内外维修备案表(见附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试验区管委会或者国家有关部门的批件;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海关在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海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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