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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结构性风险防控需求凸显
4月16日,上海租赁行业综合信息服务与交易平台(SLSE)高级研究员周婕解释,传统的租赁结构,通常是由一家租赁公司完全出资并承担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和租赁物剩余价值波动的残值风险(除非合同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在期末发生转移)。
有别于传统的租赁结构,周婕说,融资租赁行业从风险分担的角度出发,已经衍生出很多新的融资方式,可以笼统地称之为“结构性融资”(structured finance),其中既包括初始融资,又包括再融资。
“结构性融资”是一个广泛的术语,是透过复杂的法律及公司实体,以协助转移风险的一个金融领域。在融资租赁公司行业的结构性融资,初始融资阶段,权益出资人和债权出资人可以通过联合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等方式参与交易;此外,租赁公司还可通过再融资盘活资产,比如协议合同转让、保理、信托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将长期租赁应收款出售,实现融资。
眼下,融资租赁行业的结构性融资成功案例还不算多。目前,银行贷款仍是中国融资租赁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在总的资金来源中占比超过85%。
不过,融资租赁行业大发展时代已经到来,结构性融资交易中的风险不容小视。根据SLSE最新发布的《租赁公司新型融资渠道探索》梳理,结构性融资交易中的风险主要有五种:信用风险、信息风险、法律风险、承租人欺诈与合同履行风险,以及价值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一般指的是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无法按期收回租金。信用风险来源于承租人履行其还款义务的财务能力,这可以通过追索的方式在“几方”之间转移,需要在合同中规定清楚。在初始融资阶段,“几方”是指发起人和其他参与方,在再融资阶段,指原有合同完成后,租赁公司把合同转让给接手的一方,分别是卖方和买方,如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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