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开展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本《通知》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定了试点对象和审批机关。为稳妥起见,选择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满一年,内部整合到位且运行平稳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转制经验表明,转制后的事务所,特别是涉及重组合并较多的事务所,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整合、融合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要求对所有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公平的、适当的,体现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

另外,按照目前的行业管理体制,对于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其申请设立上海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由上海市财政局审批;对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财会〔2012〕8号),在本土化转制过渡期内(2017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设立上海自贸区分所的,应当同时向财政部和上海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由上海市财政局审查后报财政部批准。
二是明确了分所设立条件和流程。上海自贸区不是独立的行政区划,因此,《通知》明确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暂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审批办理,事务所需同时具备《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和《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参照上述三个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是强化了监管措施。为了及时掌握上海自贸区分所营运管理情况,既强化监管,又总结经验,《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报备信息中单独说明上海自贸区分所的业务开展情况。同时规定,对于上海自贸区分所违背“五统一”要求实施管理、开展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撤回分所许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