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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资讯] 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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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09: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企业。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1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具体是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享受落户补贴的最低到位资本为l亿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l点所称增资补贴,指根据增资规模,按新引进融资租赁企业的条件和补贴标准,扣除企业已享受过的一次性补贴。补足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
享受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l500万元。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3点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按购房房价给予l.5%补贴。
第六条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指:
(一)对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l0亿元或增资规模l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
(二)对到位资本金l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第七条所称高管人员,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督察长)职务的人员。
所称管理人员,指在企业担任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业经验的企业在职正式员工。融资租赁企业享受《办法》规定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企业正式员工的50%。
第八条《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2点所称一定补贴是
指:
(一)对新弓|进的到位资本金10亿元以下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三年内按年给予一定贴。
(二)对新引进的到位资本金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五年内按年给予重点补贴。
(三)对现有的到位增资额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新增贡献程度,五年内按年给予重点补贴。
第九条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单笔业务不重复享受补贴,该项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

第十条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第十一条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
第十二条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飞机和船舶租赁项目子公司,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五年内按年给予重点补贴。
第十三条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涉及的各类单项补贴,于次年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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